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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中医院办事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办事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办事公开服务,本院编制了《淮安中医院办事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院办事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本院站上(http:www.hazyy.com)
“办事公开”栏目上或到本院办公室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办事信息不公开。
    ●办事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办事公开的信息分类:
    1、 单位概况
    (1)医院基本情况简介
    (2)医院领导及分工情况
    (3)医院职能科室、业务科室设置及职能
    (4)直属单位
    2、 工作规范
    (1)医院技术质量标准
    (2)医院职业道德规范
    (3)医院规章制度
    (4)医院文明服务承诺
    (5)医院便民措施
    3、 医院规划计划
    (1)医院中长期规划
    (2)医院阶段性规划、计划
    (3)医院年度工作计划
    (4)医院年度工作总结和重大项目工作总结
    4、 业务工作
    (1)服务指南及流程
    包括楼面分布图;专家门诊表;社会医保、居民统筹医疗、新农合等就诊流程指南;各种医保报销流程和报销比例等
    (2)服务收费情况:包括药品收费、检查和诊疗收费标准等
    ●获取方式
    办事信息自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分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办事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院主动公开以外的办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进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院在正常工作日受理办事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淮安市中医院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淮安市和平路3号,联系电话:83762751,传真号码:83761947,通信地址:淮安市中医院办公室,邮政编码:223001。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申请表附后),也可以本院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wazyy.com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院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院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院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信函、传
    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办事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办事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办事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本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京戏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办事信息,本院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指引告千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办事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办事信息不属于本院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辞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办事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院办事公开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办事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办事信息公开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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