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保”合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您不可不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数:   日期:2018-05-15
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
并轨为城乡居民医保
有居住证就可参保
自此,“新农合”将退出历史舞台。
    变为城乡居民医保后,报销比例和政策有什么改变呢?
参保人员就医基层首诊
医保报销扩大支付范围
药品品种远超原新农合
    2018年1月1日始,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即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居住证者均可参保。    
    居民医保筹资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全市实行统一筹资标准。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重点优抚对象
    6、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
    7、设区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医保报销扩大了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三个目录”统一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库、诊疗项目库和服务设施目录库。
门 诊 待 遇
    门诊医疗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等。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为18种,包括一些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帕金森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或内分泌治疗等。
    普通门诊统筹:
   
居民在首诊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可进行补偿,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最高补偿限额为400元。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
   
包含18种慢性病,参保患者在门诊治疗特定病种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定额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住 院 待 遇
    住院报销待遇根据医院等级设置不同起付标准和住院报销比例,省定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提高5个百分点。   
    住院起付标准
    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6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4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200元。
    住院报销比例
    在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
    2018年至2020年,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
    来我院就诊的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需注意以下几点:
    1、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时缴费的,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人员就医凭证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并可现场结算。
    3、参保人员到县区外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办理转诊手续,未转诊者报销比例下浮。
    4、参保人员就医时执行省和市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特殊医用耗材目录。
(医保科)
(责任编辑:张娣娣)